来源:新闻发布汇 日期:2010-11-26
中国网廉政河南讯:近日,陆续有网站转载河南省郸城县居委会告县政府强征土地胜诉判决成一纸空文。我网记者先后两次到该县进行走访,郸城县委、县政府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解释和说明。通过调查走访,事情的结果如下。
郸城县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洺河新景工程建设项目,位于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县城洺河北侧、西环路东侧),规划占地面积分别为63.03亩、30.7515亩。洺河新景工程是该县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而实施的一项城市重点工程。
郸城县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洺河新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是豫政土〔2007〕617号文件批复的土地,(2007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郸城县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63.03亩,于2008年6月19日以郸政土〔2008〕11号文件下发补偿公告;2008年7月18日,郸城县人民政府颁发了郸国用〔2008〕1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洺河新景工程建设用地30.7515亩,以挂牌方式出让,于2008年4月18日以郸政土〔2008〕09号文下发补偿公告。这两个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各种手续齐全,档案材料完善。
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洺河新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该县成立了拆迁建设指挥部,抽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与,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实际用地48亩(其中15.1亩属集体公用土地),涉及25户群众,指挥部工作人员采取分包到户、承包到人的办法,深入到被征地群众家中,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本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均就高不就低,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3万元/亩(高于周边县市标准),附着物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上限标准予以补偿。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方法、数额,全部在胡庄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该项目用地所涉及25户群众,除胡庆林、胡省力2户群众拒领外,其余23户群众附着物补偿款于2008年10月1日前全部自愿领取。全部土地及青苗补偿、安置补偿款于2008年12月一次性拨付到了胡庄居委会,由胡庄居委会分别打到了25户群众粮食直补卡或存折上(其余15.1亩土地补偿款存于胡庄居委会帐户)。特别是对失地群众中生活困难的,优先解决城镇或农村低保,真正做到了不让群众吃亏,最大限度地让利群众。洺河新景工程建设用地涉及拆迁户46家,由于拆迁补偿工作阳光透明,原计划2个月完成的任务,仅5天时间,所有被拆迁户就全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取得了和谐拆迁的良好效果。
2009年6月11日,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建设正式开工。该项目总投资5120万元,总建筑面积64000平方米,设计入住总户数为804户,建设工期二年。设计标准为,廉租住房2幢,户型为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5幢,户型分别为76平方米(3幢)和94—96平方米(2幢);拆迁安置房3幢,户型为109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售租面向县城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公开报名、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购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做到了公开租售、阳光操作,经济适用房申购工作已基本结束,廉租房租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没有出现一起上访现象。
郸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征地拆迁与“居委会告县政府强征土地胜诉”无关。胡庄居民起诉县人民政府土地案件问题,涉案土地为洺河胡庄段河口外27米以内河滩用地,而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控制红线距洺河河口200多米,洺河新景工程建设控制红线距洺河河口32米。新城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洺河新景工程建设用地程序合法,手续完善,权属问题无任何异议。针对胡庄居民起诉县人民政府洺河胡庄段河口外27米以内河滩土地案件问题,县政府、县水务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诉。申诉理由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洺河作为流域面积100 公里以上的国有河道,是流经郸城县城的惟一排涝河道。1955年、1958年经当时商丘专区批准,郸城县曾先后两次对洺河进行治理,治理中占用的河两岸集体土地成为河槽、堤、滩,土地基本属性发生变化。1995年,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郸城县人民政府划定洺河河口外27米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用地。目前正在等待申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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