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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颈复康药业 利用法律武器打赢颈复康品牌保卫战

来源:龙巢教育·Looedu   日期:2010-11-30  

    近日获悉,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凭着自己的坚实基础,利用法律武器打赢一场维护“颈复康”品牌的保卫战。

 


    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是一家有着50多年悠久历史和一定影响力的中药制药企业,河北省制药业龙头企业之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中药50强企业。该企业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研发、生产、销售颈复康(冲剂)颗粒,20多年来,曾先后100多次获得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奖项。颈复康(冲剂)颗粒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品种,国家医保品种,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认知度;长期以来的广告宣传、学术教育,也使得“颈复康”系列产品在全国和国际部分市场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具有良好的声誉,因而也成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条规定的“知名商品”。同时,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的前身承德中药厂早在1985年就在治疗颈椎病的药品上首先提出“颈复康”名称,2003年承德中药厂企业名称变更为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多年的生产销售、产品升级、技术改造、推广宣传、企业发展过程中,“颈复康”三字持续不断的被该企业使用,特别是全国唯一性的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的使用行为,更使得“颈复康”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及特征的独特属性,“颈复康”因而也成为了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及其药品的“特有名称”。


    被告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颈复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其企业名称,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联合生产并在国内部分地区销售 “颈复康牌香山寺贴”;二被告在广告宣传和商品外包装上冠以“颈复康牌”的标识,突出了治疗颈椎病的主治功能等药品的特性并且在药店公开销售,还在其广告宣传上载明“颈复康贴专攻颈椎病,坐拥百亿品牌资源,独享千亿市场”等内容,明显是通过仿冒,非法利用原告的品牌资源,故意在名称和治疗性能上与“颈复康”知名商品相混淆。另外所谓的“颈复康牌香山寺贴”不是药监部门批准的注册产品,被告属于违法生产销售。给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的经济效益和良好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系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仿冒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故意把“颈复康”作为字号,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中印有“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可以认为该企业与原告的企业集团有关联关系,必然造成消费者在购买颈复康牌香山寺贴时认为其是原告生产的 “颈复康”系列药品,造成误认,产生混淆,故被告郑州颈复康公司系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也是一种仿冒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还认为,以“颈复康”命名的药品和企业名称由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最先使用,颈复康颗粒的生产销售活动系在全国范围内专有地和持续地使用颈复康这一特定标识,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斥巨资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广告宣传,凭借该特定标识的产品和企业赢得了全国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认知和信赖,在市场和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产生了颈复康商品的显著印象并且可以和其它同类商品、企业名称相区别,属于具备显著区别性特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颈复康牌香山寺贴;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去除“颈复康”字样;被告赔偿原告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3705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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