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 日期:2017-01-25
郭宏亮:最后仍不能得到房子
2014年8月及9月郭宏亮分两次借给刘涛、甄颖的110余万元钱。2014年11月19日,刘涛答应以价值122万元的商厅一处折抵给他们,并与他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当他们到房产所办理转户手续时,意外地又遭遇到了宋某亮于某晗的申请保全,法院将该房屋再次查封。
这是郭宏亮第2次遭遇诉争财产保全。第1次遭遇财产保全是郭宏亮帮刘涛解决了张某艳在阿旗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因刘涛与张某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次财产保全,郭宏亮替刘涛偿还了21万余元的债务,法院这才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
2015年,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拍卖,郭宏亮不能接受:自己把钱已经给了刘涛,而房屋却没有得到!因为案情复杂,几个债务人对其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使买卖关系陷入泥潭。于是,郭宏亮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下半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判决,认定郭宏亮与刘涛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4民终2451号),然而,当他们还没有来得及办理相关手续,原审法院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再次将该诉争房屋进行拍卖。
据郭宏亮说:因为债务人有多重债务,所以诉争房屋在2014年遭到保全。其中时间重叠的有宋某亮、于某晗,保全的时间均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保全到期后,上述二人并未再通过法院申请对该商厅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期限已过,保全裁定自动失效。2016年11月21日,郭宏亮通过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期限为2016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同时,按照法院裁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当这一切正在进行之际,于2017年1月6日,原审法院执行局却把该诉争房屋挂到网上予以拍卖!郭宏亮认为,这次网上拍卖,完全是武国臣的个人行为。
律师:原审法院在审理及执行中存在错误
郭宏亮的代理律师王国财认为:本案在审理及执行中存在的错误:首先,阿旗人民法院在做出中止执行裁定之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解除财产保全是错误的,郭宏亮、高秀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是人民法院未解除。
高秀丽对执行异议相对人宋某亮、于某晗申请执行甄颖、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执行异议,阿旗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宋某亮、于某晗在接到民事裁定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提起执行异议,故阿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保全措施。
其次、中止执行标的裁决导致高秀丽无法起诉,剥夺了高秀丽的起诉权。
2014年11月20日,宋某亮、于某晗分别向阿旗人民法院提出对甄颖、刘涛所有的涉案商厅财产保全。2014年11月21日,阿旗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将涉案房屋予以查封,保全时间均为二年。2016年11月20日,宋某亮、于某晗均未向阿旗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对该涉案房屋进行保全的申请。2016年11月21日高秀丽郭宏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诉前保全,但是2017年1月6日,原审法院执行局又将涉案商厅挂到司法拍卖网继续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0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解释第156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因此,保全期限届满,保全效力丧失,不存在保全撤销的问题。原审法院在高秀丽、郭宏亮保全期间又进行上网拍卖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买卖关系成立不必然导致物权变更
2017年1月20日,记者来到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进行采访,执行局工作人员武国臣借故离开。通过门卫值班室联系,执行局局长孙文泽及副局长郭云鹏(音)接待了记者,孙文泽郭云鹏介绍(音)说:这个案件是武国臣负责的。他们说:“……买卖关系成立,不必然导致所有权变更,所以,这个房屋不一定变更到郭宏亮、高秀丽名下。”针对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记者问:“按照你的说法,现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用了?”被访者称:“不是啊,怎么说没有用?中院的判决,买卖关系成立。但合同有效不是导致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
(上图为拍卖公告截图)
针对上网拍卖行为,被访者再次转移话题,回归到“买卖关系成立,不必然导致物权变更”上来。如今,诉争房屋面临拍卖,郭宏亮认为原审法院执行局在越俎代庖:“宋某亮和于某晗的保全期早就过期了。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期内,只有我才能有资格对促使的房屋进行拍卖,这跟执行局一点关系都没有,执行局把房屋挂到网上进行拍卖,首先跟我打个招呼才对。然而他们却没有跟我打任何招呼。”
诉争房屋郭洪亮高秀丽已经诉前保全,买卖合同又有效,那么他们怎样才能“迈向”物权变更这实质性一步呢?
针对该事件的进展,记者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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