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7-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
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内蒙古各级政府将采取措施,保证被矿企征地的农牧民以及矿区农牧民生活水平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相应增长。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草牧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所有补偿一律按照有关标准的上限执行。征用农牧民土地、草场要履行征地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的知情权、诉求权、参与权。
《意见》提出要建立对农牧民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矿区周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测评价,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封闭区和缓冲区范围。
《意见》要求加强矿产运输监管,各地建立矿产开采、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年检等,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载”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
《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农牧民可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被征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其子女在本企业就业,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当地政府要提前组织培训,先培训后就业。
被征用土地或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若自愿以土地、草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企业的,矿区嘎查村集体以征地拆迁、补偿提留入股的,矿山企业应予以接纳;入股的比例、收益水平、参与方式、保障措施由各地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
当地政府必须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委托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要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要加强对矿山开发企业的教育管理,增强其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的观念。在矿山企业所在地建立由地方政府、农牧民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定期会商,及时解决农牧民因土地、草场、生态环境等与矿山开发企业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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