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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知情“税咋用”或许更重要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0-01-09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多项权利,同时有按时缴纳税款等多项义务。(12月2日新华网)

  国家税务总局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纳后以正式公告的形式发布,有利于纳税人更加准确全面地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有助于提高纳税意识,促进自觉纳税。在其明确的纳税人权利中,最引人注目的当为纳税人的知情权。

  公告中对纳税人知情权的表述是:“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由此看来,所谓纳税人的“知情权”只不过是让纳税人知道自己应该怎样依法纳税、怎样依法维权而已,这对于纳税人来说当然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纳税人应该知道他所缴纳的税收是怎么使用的。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怎样用之于民,广大纳税人理应知情。然而,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的公开程度有限,除了政府投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数目是公开透明的之外,行政运行成本究竟有多高、“三公消费”到底有多少,这些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都还是一个未知数;对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说,也还是一笔“糊涂账”。

  税收收入与税收使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总是难以消除广大纳税人的种种猜测和疑虑,这也许就是有些纳税人在依法自觉纳税、诚实守信纳税方面做得还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倘若税收收入与税收使用之间能够做到信息对称,纳税人在交税的同时享受到的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那么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将会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税收征管的难度和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因此,知道所缴纳的税款怎么使用应当是纳税人最大的权利。各级政府都应该加大财政预算和支出公开透明的力度,向全社会公布广大纳税人看得懂、弄得清的财政预决算报告,让广大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使用“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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