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至11月17日,21CN聚投诉携手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举办“双11”法律咨询网络公益行活动。 活动期间,累计收到网友在线法律咨询超600件,涵盖电商、快递物流、旅游、互联网金融、教育培训、共享出行、银行、房地产等领域。来自广东佛山、韶关、中山、肇庆、云浮五个地市66家律师事务所、150多位律师志愿者,为部分典型案例提供了详尽解答。 相关问答,可进入查看。 下面是本次活动期间十大案例之一,其他案例请查看。遭遇相同问题的消费者请留意↓↓↓ 网贷强制搭售保险 律师: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违反监管规定 ▼集体投诉:众安保险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捆绑销售保险
联系客服说是网贷时签约的。本人在进行网贷时并未被告知有捆绑保险这一项业务,也没有看见保险合同,而且本人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已经向保监会举报。 ▼广东新阶联同心服务团成员、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丽茹 解答: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此外,作为消费者,要注意网贷平台是否存在通过捆绑销售保险服务费实现高利贷的风险。 银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向各财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开展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查清理的通知》,明确叫停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搭售意外伤害险的行为。同时,严禁将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挂靠到其他保险中介销售渠道或者公司直销渠道。 根据《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二)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 (三)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此,若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若存在上述禁止行为,依法应视为无效。当然,具体还得考虑双方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