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12-12
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纪念日。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应自此终止。然而,近期美国、日本、欧盟等少数世贸组织成员却在履约问题上开始“耍赖”,决定继续沿用原有做法。对此,海内外专家普遍认为,以“市场扭曲”“产能过剩”等为理由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本质上是在为逃避WTO成员义务寻找借口,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这不仅让市场经济中最为核心的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颜面扫地,亦不利于全球经济实现尽快复苏,最终损人不利己。
无视契约另有盘算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古今中外,“诚实守信”都是十分可贵的品质。如今,少数WTO成员在面对履行义务时,有的指责中国尚未解决国有企业产能过剩问题,有的专门提出了“市场扭曲标准”,还有的干脆直接宣称改变反倾销计税方法时机不成熟。这些行为,显然难言有“信”。
那么,“替代国”究竟涉及了什么呢?例如,如果一台中国冰箱在国内卖500美元,在美国卖550美元,显然不构成倾销。但在“替代国”标准下,美国可以将第三国生产冰箱的成本(比如800美元)视作中国的“成本”,这就容易认定为倾销并课以重税。而当“替代国”做法终止后,反倾销调查就必须按照世贸组织通行规则,以实际价格和成本为判断基础。
对于无视契约的做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指出,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当前,西方部分人士混淆“市场经济国家”与履行议定书第15条义务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片面强调少数成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法标准,这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守条约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维护条约义务的严肃性,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权威性,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共同义务,也是各成员的共同利益。”沈丹阳说。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副教授彭支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而一些WTO成员不愿履行议定书中的义务,背后显然是贸易保护主义在作祟。“当前全球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时期,持久稳定的复苏动力尚未形成,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也逐渐升级。尽管本质上贸易保护对各方都没好处,但一些国家还是基于眼下政治、就业、部分利益团体诉求等因素想方设法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彭支伟分析。
“以邻为壑”害人害己
事实上,中国对外贸易中,大部分出口价格是按国际市场价格来决定的。同时,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等80多个WTO成员在对华贸易中也早已放弃使用“替代国”做法。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对于少数发达国家的“爽约”行为,海内外观察人士也大多持批评态度。美国《华尔街日报》在报道中称,经济学家们认为中国加入WTO以来总体上遵守了世贸规则,这意味着世界很难长期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瑞典伦德大学学者萨达特·布莱特尼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始终积极履行自身责任、深化改革,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行为“无理而苍白”。
“有些人用‘市场扭曲’来对中国发难,但更应看到‘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才是使资源要素配置在更大范围内出现扭曲的病根。就每个国家自身来说,贸易保护也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短期看或许有些好处,但从更长期看却削弱了本国经济主动进行调整的外部压力,不利于革除旧积弊、积聚新动能。因此,基于贸易保护而违背契约精神,显然损人不利己。”彭支伟认为。
分析人士指出,贸易升级难免伴随着一些摩擦,亦容易引发贸易保护主义。但贸易保护主义者们的行为,不仅没有深入考虑国际产业的转移规律,而且也忽视了全球化对一国经济持久健康增长所发挥过的巨大促进作用以及历史上闭关锁国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教训。
开放合作才能共赢
其实,在采取直接的反制措施方面,中国并非无计可施。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和平表示,WTO是一个半仲裁机构,有仲裁权但无执行权。作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中国有办法采取一些反制措施:一方面,中国可以联合其他受到类似不公正待遇的经济体,对这一不公平的规则与待遇进行反制;另一方面,中国也可以就一些双边贸易协定进行重新谈判,对于不履行承诺的国家予以相应制裁。
尽管如此,中国仍将继续坚持开放的步伐,同时为各经济体合作共赢添砖加瓦。专家指出,从外商投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到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容,再到“一带一路”合作项目稳步推进,这些都反映出了中国坚定的开放步伐与共赢理念。作为一个拥有近14亿人口的巨大经济体,中国与美日欧等经济体之间有着巨大的经贸联系与共同利益。面对全球化的曲折,大家不应该简单地转向贸易保护,而是应该总结以往全球化的经验教训,携手探索构建更加完善的贸易体系,共同推动全球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
“需要看到,虽然当前全球化进入了一个调整期,但是这不代表全球化的趋势可以逆转。”彭支伟说,未来中国应继续敦促有关方面坚守契约精神,共商解决方案。具体来看,我们对外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建设,同时加强双边经贸谈判;对内则应继续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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