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10-19
原标题:刑诉制改革防止冤假错案 有罪没罪法院说了算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防止“有罪推定”导致冤假错案
有罪没罪,法院说了算
“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为什么要推进这项改革?改革的着力点和配套措施有哪些?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冤假错案说明审判制约作用“失灵”
7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钱仁风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云南高院副院长向含冤入狱13年的钱仁风赔礼道歉。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风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2月21日,云南高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风被无罪释放。这时离她失去自由已超过13年。
钱仁风案、陈满案、陈夏影案、许金龙案……近几年,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据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
为什么侦查、起诉、审判都经过了环环相扣的严密程序,仍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是关键所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得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惩治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下,一旦公安机关出错,容易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认为,“从近年来发现的一系列冤案中可以看出,如果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发挥作用,错误的侦查结论也不致演变为生效的判决。可见,冤假错案的形成,很多都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所致。”魏晓娜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说。
细节变化彰显“无罪推定”理念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对案件进行认识活动,都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然而,为何只是以“审判”为中心,为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是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的。”魏晓娜说。
此次“两高三部门”印发的《意见》明确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近年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
“开庭时,除需提交视听资料外,还要提交在场证人证言,用于弥补监控录像的盲点……”9月28日,在山东省阳信县公安局检察官工作站内,一场围绕完善出庭证据的分析会正在召开。这样的场景已经成为当地检察监督的新形式。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了提交法庭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证据核心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最高法会同公安部采取有力举措,规定从2015年2月开始,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不再穿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这些细节变化,都彰显了“无罪推定”的理念,体现了现代司法文明。
从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的庭审活动原则上均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公开使司法公开从静态到动态,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正义”、报纸广播的“转述正义”,到电视和网络的“可视正义”,是一次质的飞跃。“庭审公开也具有倒逼法官提高驾驭庭审能力的作用,促进庭审水平全面提高,促进审判制度更加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
改革实效也在凸显。据统计,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之一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李奋飞说。
改革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举
虽然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但是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只能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如果前期证据不扎实,法院要么因为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要么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根据《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就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发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必然会拉长。
“每名法官、检察官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案件的数量必然有一个上限。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 吴宏耀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相对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没有必要都采取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3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被告人,分别占全部判决人数的13.48%、10.79%、9.43%。与此相比,判处轻缓刑的人数(含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则占全部判决人数的一半左右。“如果盲目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审判活动,不仅会给公检法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同时也无助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吴宏耀说。
对此,《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是搞程序繁琐主义,而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举。”吴宏耀说。(徐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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