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08-17
原标题: 最高法:重大“民告官”案件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
日前,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通知》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对于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通知》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此外,通知还专门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通知》指出,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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