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08-13
原标题: 揭秘违纪官员另辟发财蹊径 最爱用这三招
据《纪检监察报》报道,近日安徽省纪委对近期查处的7起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披露了一些领导干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隐蔽手段。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党纪中明令禁止,对于这一点领导干部心知肚明,但仍有个别人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监管力度日趋加大,一些痴心不改的党员干部便琢磨出一些曲线策略,钻制度空子、打管理擦边球、赶时间差,想另辟发财蹊径。这所谓的“捷径”,却是一条引党员干部堕入深渊的邪路。
观海解局 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早已明确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相关专家表示,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论何种形式,归根结底,都是企图利用权力、身份或者影响力为自己谋取利益。
1、假借他人之名
观海解局注意到,一些领导干部以身边人打起掩护“捞钱”,甚至开起“夫妻店”。
2013年12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刘贞坚在任县委书记期间受贿次数达116次,受贿金额达850余万元。
特别是刘贞坚在巨野主政后期,他的妻子江某某俨然成了地下“组织部长”,一个点头办事,一个在家收钱,“卖官夫妻店”经营得如火如荼。
此外,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张洪宝与妻子也是“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张洪宝先后指示或介绍企业在其妻开设的公司采购物资,甚至亲自出马打通关系,帮助承揽高速公路工程材料供应生意,大发横财。开公司挣的不义之财通过妻子之手,自然流进了他的腰包。
2015年12月10日,天津市纪委通报,经张洪宝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今年5月4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洪宝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自2008年以来,贵州省玉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所长唐杰忏也是以妻子名义与他人合伙开办网吧并持股。2015年10月,“潜伏”经营8年的唐杰终被处分。他在落马后悔道,“预感这一天迟早会来,心里虽忐忑不安,但又总是心存侥幸。希望其他党员干部以我为戒。”
2、违规兼职打擦边球
一些党员干部对当官发财梦念念不忘,无视纪律和规定,将手中公权和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嫁接,从中谋取私利。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甚至退休后还霸占资源为己用。
2013年7月15日,吴奎以患有抑郁症为由向市卫计委请假要求长期治疗,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其请假治疗。实际上,吴奎却于2013年5月份出任“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总监一职并领取薪酬。
今年7月11日,亳州市纪委研究决定,合并其他违纪问题,给予吴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没收吴奎违纪所得,收缴财政。吴奎一边占着公职、一边捞着钱财的美梦终于破灭。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原主任科员程龙华则是退休后在原管辖或业务范围经商,打起擦边球。一方面以为退休可以躲过监管,另一方面开办的机动车检测公司在自己原管辖范围内,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然而,退休不是违纪行为的避风港,企图利用权力“余热”搭便车更行不通。最终,程龙华退休不满三年且在其原管辖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内投资办企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3月3日,该公司注销。
3、认股空手套白狼
观海解局注意到,一些更狡猾的违纪干部自己不直接经商,而是在管理对象处通过“认股”的方式分红,上演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福建省屏南县原副县长阮思春有一个从小关系密切的商人朋友李某。考虑到李某很多事有求于己,投资李某“稳赚不赔”,他在多次“邀请”下,2007年至2012年投资李某开发的房产项目,共获利40.68万元。
然而,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论何种形式,归根结底,都是企图利用权力、身份或者影响力为自己谋取利益。2015年6月12日,宁德市纪委将屏南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阮思春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阮思春在任屏南县建设局局长、政府副县长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金不登记交公。此外,从事营利活动并从中获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构成犯罪,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观海记者注意到,更有甚者干脆捏造假身份,堂而皇之做起买卖。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毛绍烈曾善于伪装,表面上衣着朴素,暗地却拥有三个假身份用来开户存钱、购房入股,与他人合伙投资房地产项目、办企业、承包林果场等。
最终,毛绍烈难逃法网,2015年4月1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贺州市原副市长毛绍烈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毛绍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毛绍烈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6种违纪情形将被处分
事实上,党纪中明令禁止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十八大以来,各级相关部门一直持续加大对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清理工作。
据观海解局记者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此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同时,各地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范围、经商办企业与正常就业的情形界定、不同亲属经商办企业的具体限制等问题都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例如,如重庆就直接规定,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此外,中央目前确定的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几个试点省(区、市),均已完成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的动员部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提醒:个别党员干部要打消侥幸心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相关部门一直持续加大对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清理工作。但是,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中国纪检监察报》分析认为,制度操作上的客观因素一定程度上存在。
比如,对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信息比对核查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容易被瞒报、钻空子;一些地方对领导干部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界定、亲属的范围、经商办企业行为性质等方面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处理轻重不一,等等。
除了客观因素,违纪干部自身的主观因素才是导致其以身试纪的主因。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个别党员干部将党章党纪抛之脑后,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自己经商办企业挣钱不算什么大问题。
《中国纪检监察报》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严查党政干部、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引导党员干部规范用权,对营造公平创业的大环境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
治理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首先要完善制度、严明规矩。立了制度,明了规矩,还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清理。
最后,还要从根本上打消个别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运用、执行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不仅对违反党纪经商办企业的党员干部严肃处理,还要追究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党组织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给纪律和制度通上电,让“当官”“发财”变成一道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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