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07-01
原标题:农妇讨林权奔波8年告赢政府曾被质疑伪造公章
看到村里的一千多亩林地被太白县政府以“林权证”的形式划给邻村村民后,年近七旬的农妇尤玉凤着急了。因为村里大部分年轻人都忙于生计,于是她开始了维权路。4年上访无果后,她开始以委托人的身份替村小组状告太白县政府……
6月28日,从太白县行车33公里,华商报记者终于来到秦岭深处的靖口镇庙台村,这里山环水绕,环境很好。得知记者来访,患有风湿病的尤玉凤拄着拐杖,一瘸一拐地出门来迎接。这个身形瘦小、连走路都困难的71岁老人,8年来一直作为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奔波在上访、诉讼的道路上,最终打赢了这场“民告官”的官司。
世代守护的山林
却变成邻村的了
尤玉凤的家很简陋,甚至有些破败,院子里的地上长满野草,家里没几件像样的家具,连镜子都是破的,刚油漆的大红门窗散放着刺鼻的气味。得知记者来意,她开始翻箱倒柜地找材料,一会儿工夫,翻出来一大堆。
“1231亩。”尤玉凤张口便报出了山林的面积,她说,这块山林就在自己家门口不远,翻过4个沟就到了。“那时候山林由爷爷和父亲管着。”尤玉凤说,她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6岁时就在那里给生产队放牛,一个牛放一天给一分钱的工分,她一天放9个牛,能赚9分钱的工分。
尤玉凤9岁离开村子去上学,21岁回来后,一直是村里的会计和出纳,一干就是15年。
2008年,尤玉凤突然从别人处得知,这块林地被太白县咀头镇强里川村3组的刘某承包了,这让她无法理解。“我就不明白,我们村组的树林,为何林权证上写着刘某的名字?”尤玉凤给华商报记者出示的1963年太白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上面清楚地记录着,尤玉凤的父亲尤德福的名字。而1981年太白县颁发的林权证也显示,这块林地归庙台村4组所有。
6月28日,太白县靖口镇庙台村4组原组长谭王德说,他们知道此事后也觉得很蹊跷。因为从解放后到现在,这块林地都是村里的集体林地,大家世世代代都在守护着这块林地。
上访4年无济于事
她改走法律渠道
“可村里的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没人管这事,尤玉凤愿意替我们维权,我们都支持。”谭王德说,村民们纷纷给尤玉凤出具了委托书,于是尤玉凤开始给县林业局反映、上访。
“从县林业局到市林业局再到省林业厅,批示很多。”尤玉凤给记者出示了上访4年期间各级部门出具的材料和批示,“可太白县林业局就是不理这些”。
2012年7月6日,太白县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批示,希望尤玉凤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此事。尤玉凤去找镇书记,这位庄姓书记也表示支持,就在他们到法院要求立案的时候,“林业局有人打来电话,不让法院立案,说我这是状告县政府”,于是事情又停滞了。
2014年12月17日,太白县法院终于受理了庙台村4组诉太白县政府及第三人刘某的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作为原告庙台村4组的委托代理人,尤玉凤和一位法律工作者提出,要求法院撤销太林证字第(2008)第310500805号(NO4)林权证,并由被告方太白县政府赔偿历年国家林业局有关财政补助7.3万元。
2015年1月23日,宝鸡市中级法院指定眉县法院审理此案。
被告方太白县人民政府委托太白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兼林业站副站长张建鹏代理此案。
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宝鸡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5年4月30日及2015年9月8日,眉县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尤玉凤方出具了大量的证据后,太白县政府认为,刘某承包的是咀头镇强里川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原告要求法院撤销颁发给刘某的林权证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5年9月17日,眉县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太白县政府颁发给刘某的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庙台村4组的其他请求。
尤玉凤坚持不懈的维权引起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者白红卫的关注,“一个朋友给我说了尤玉凤的遭遇,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能为集体事情抛头露面,让我很敬佩。”50岁的白红卫说,他和尤玉凤联系后,决定共同代理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庙台村4组向宝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月7日,宝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眉行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发回眉县法院重审。
原告质疑被告伪造公章
变更林权未依法公示
眉县法院继续审理此案。白红卫和尤玉凤继续作为庙台村的代理人和太白县政府对簿公堂。
尤玉凤出具的证明称,1995年的时候,刘某所在的强里川村在这片林区采伐木材800立方米,当时庙台村就将此举报给了陕西省林业厅,随后林业厅派人下来,查明林地权属后,将采伐木料收归庙台村,并让原告作价出售,将收入用于庙台村集体组织日常开销。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颇有意思的现象。被告人太白县政府出具的一份1977年6月份太白县林权清理复查登记注册表显示,庙台村负责人李耀签章将这片有争议的林地“调整”给了强里川村。尽管“李耀”已经过世,可华商报记者调查发现,1977年庙台村的村主任是祁德祖,书记是祁德明,“李耀”仅仅是当时村里的一般社员,一般社员怎么会有权力处置村里的集体林地呢?该村的证明也显示,李耀是在1983年以后才担任庙台村村主任的。
尤玉凤认为,太白县林业局有造假的嫌疑,应该追究材料上该村公章的来历。
在庭审中原告方还认为,被告在给第三人刘某颁发林权证以前,没有依法向村民公示,这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县政府辩称公示90天
公示文件显示仅7天
被告称,根据国家林改政策精神,太白县把林权的登记公示工作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于2007年12月、2008年3月分别以刘某承包的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强里川村予以公示,实际公示期从2008年3月21日到给刘某发林权证的时候,长达90天左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眉县法院最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2008年9月4日,太白县咀头镇和强里川村委会,以台头为“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发证以前公示)予以公示,表尾注明:“以上178宗林地……”
然而正是这则太白县林业局自己存档的信息,最终决定了太白县政府败诉。因为公示上写着:“请于公示之日7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分站反映,逾期无异议者,此公示内容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示起始日期是2008年9月4日,公示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11日。”尤玉凤说,而在2008年9月18日,太白县就匆匆给刘某颁发了林权使用证。
眉县法院认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法院认为,此公示期仅为7天,违反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程序违法。
太白县政府败诉
称“输在没有30天公示期”
法院同时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被告太白县政府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刘某并颁发林权证,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太白县政府关于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2016年6月2日,眉县法院最终撤销了太白县政府于2008年9月18日给第三人刘某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6月28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太白县政府委托的代理人——太白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兼林业站副站长张建鹏。张建鹏表示不再上诉,“我们输就输在了没有30天的公示期”。
同时张建鹏认为原告方混淆了法律的概念,他对眉县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很服气。
丧子后仍坚持垫钱打官司
“奔波那么久,不能搁下”
尤玉凤胜诉的消息,在这个小村庄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这个小组仅仅有25户80多口人,大家居住的都不是很集中。有的人甚至不知道官司已经最终胜诉了,也有人认为尤玉凤是看上了这1000多亩林地每年政府补助的1万多元。
尤玉凤的老伴15年前病亡,至今她都是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两个儿子,但都已分家。大儿子2014年4月在安徽铁矿打工时,从高处坠落意外死亡。老年失子之痛并没有打消她维权的信念,“已经奔波了那么久了,不能将此事搁下呀!”
庙台村4组现任组长祁芳军说,尤玉凤都是自己垫钱打官司,这片林地收回到该组所有后,小组准备将这片林地交给尤玉凤管理。对此,尤玉凤表示,自己打官司确实借了儿子孙子几万元,“我打算将孙子叫回来,和我一起守护这片树林。”
华商报记者还采访了眉县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监督庭法官王贵琴,她说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所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她说法院只是对这块林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判决,也就是撤销了刘某的林权证,但并没有对林权的所有权进行确认。
临别时,尤玉凤指着门前的大山说,再翻过4个沟就是那片林地。迎着刺眼的烈日,远远的林地,在尤玉凤眺望的眼神中仿佛很近。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
县政府当被告一审应由中院受理
华商报:县级以上的政府作为被告后,一审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受理?
白红卫:根据1990年10月1日的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被告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视不同情况按规定受理。上述规定模糊不清,容易造成案件管辖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此规定明晰化。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就是说,以后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如果当被告,一审将由中级法院受理审理。
华商报:“民告官”诉讼中,受案法院可以提出哪些要求?
白红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华商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新的规定?
白红卫: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的问题。多次出台了相关规定,确定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其中2014年12月1日下发了《关于对原告申请异地法院管辖审理行政案件的意见》(陕高法【2014】379号),规定原告提出异地法院管辖申请后,受案人民法院应当暂停审理,在七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另外,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月18日出台《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开始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
这些法律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异地管辖申请权,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排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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