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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的法院调解书系伪造 重庆涪陵国土局报案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06-28  

  原标题:加油站的秘密:转让土地的法院调解书系伪造,涪陵国土局报案

  

  图片说明:涉事加油站附近就是居民区。澎湃新闻记者周琦图

  一份假的法院民事调解书,“骗”过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避开土地招拍挂程序,让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现涪陵教育矫治所)将该所一块土地,以6万元/亩的价格,过户给邹某开办加油站。

  近期,重庆涪陵成品油协会会长李发昌将这一情况实名向当地国土、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并称这座因手续问题停业13年的加油站突然开业。他认为,这当中有人在违规操作。

  6月20日,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经过核实,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与邹某签订的《民事调解书》系伪造,这块土地应该经过招拍挂手续出让,国土资源局已向警方报案。今年4月22日,该局已将该宗土地恢复到原始状态,转交土地执法单位进行调查。

  除此外,澎湃新闻调查发现,该加油站还涉嫌存在间距不足、审批批文转让等问题。截至发稿,负责审批、监管的涪陵区商务局没有回应澎湃新闻的采访要求。

  涪陵区密集的加油站和一群贪官

  6月20日,在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旁边的居民区里,“天为石油”高石加油站(以下简称“高石加油站”)已经开门营业。

  这座加油站始建于2003年,今年6月才开门营业。停运了整整13年的高石加油站突然开张营业,让重庆涪陵成品油协会会长李发昌感觉异样。

  6月18日,李发昌向澎湃新闻反映,高石加油站建在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的划拨用地之上,系时任所长陈伟,通过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详文、商委原副主任刘西尧违法审批而建,建成后准备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中石化涪陵公司)的原负责人徐某负责收购,但因手续不全,一直停用。

  一个相关佐证是,2010年9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的报道《涪陵“最密集加油站”事件查处五贪官》称,当时,涪陵区客运西站附近,加油站密集到不正常——周围不到一公里就有4座加油站,两公里内有10座。一些私人密集建加油站,意图将加油站和加油站“批文”倒手给中石油、中石化,从中可获利达千万元。涪陵区共有7人涉嫌与此事有关联,包含刘西尧(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3.2万元)、夏详文(已双规)、涪陵区国土资源局资产科李姓科长、涪陵江东戒毒所原所长陈伟、当地土地拍卖中心肖某、夏详文的哥哥夏祥权、陈伟的弟弟等7人。除刘西尧、夏详文外,另5人被另案处理。

  另据《重庆法院网》2005年10月17日刊发的《重庆三中院公开审理原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经理徐某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7月至2005年3月,徐某在担任中国石化川渝涪陵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修建双桂油库、为修建加油站受让土地使用权及收购加油站股权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02万元。

  李发昌称,由于上述人员的落马,导致高石加油站因手续不全未能开业,中石化涪陵公司也未对加油站进行收购。

  2014年底,李发昌得知,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已将高石加油站转让给了当地人邹某。“国家划拨给戒毒所的地,怎么能够建商业用途的加油站呢?转让价格也低得离谱。”李发昌称,据他了解,这块地的转让价格仅为92元/平方米,换算成亩约为6万元/亩。

  当年底,李发昌开始对此加油站的违规情况向相关部门举报。

  伪造法院调解书完成土地转让

  2016年4月5日,针对李发昌的多次实名举报,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向其出具了《关于高石加油站用地情况的回复》。

  《回复》对该加油站的产权情况进行了介绍,称该土地的权利人为(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证载土地用途为特殊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证载面积为1420.5平方米,宗地上存在部分构建筑没有办理房产证,经涪陵区规划局《建设用地许可证》(编号2004-6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5-7#)、《规划验收合格证》(编号重规建验涪字【2005】50号),核定的宗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加油站)。

  《回复》亦证实:举报信中提及该加油站在办理立项、规划手续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李发昌认为,既然违规办理,就应该取消此加油站的立项、规划手续。

  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在《回复》中告知李发昌,2013年8月20日,经“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763号)”调解,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和邹某(高石加油站负责人)双方达成协议,由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将该宗土地上所建加油站的房屋使用权及设施全部交给邹某,作为抵押拖欠邹某的工程款和利息。后经双方联合申请,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过户给邹某。

  针对李发昌对地价过低的质疑,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在《回复》中称,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涪陵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涪府发【2008】59号)文件规定,该宗土地级别为十一级,楼面出让金标准为商业92元/平方米。按照司法调解,双方以现状用途即按商业(加油站)用地补缴地价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

  澎湃新闻查询这份《通知》发现,涪陵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商服业11级为980元/平方米,10-11级土地使用权楼面价出让金标准为112—92元/平方米。

  李发昌认为,出让土地应该适用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而不适用楼面价出让金标准。李发昌查询后得知,同样是建加油站,就在这块地交易前一个月,涪陵区李渡镇大鹅居委会的一块地,每亩拍出了315万元,土地价相差50多倍,且地段还没有这块地好。

  “邹某从未做过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的工程,戒毒所怎么会欠他钱呢?”李发昌生疑,遂委托律师到涪陵区人民法院调查,结果发现【2013】涪法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根本就不是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和邹某。

  这意味着,有人伪造了这份“调解协议”。

  

  图片说明:律师调查发现,0763号《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不是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和邹某。

  6月20日,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接李发昌的举报后,他们也曾到法院调查,发现原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和邹某提交给该局的《民事调解书》确系伪造,该局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已经受理。今年4月22日,该局已经将这次转让的行政许可撤销,将该宗土地恢复到了原始状态,并转交土地执法单位进行调查。

  至于地价过低,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次转让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出让,所以价格比较低。而按照规定,土地应该收回后进行招拍挂手续。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表示,尚不知这份伪造的《民事调解书》上的公章是真实还是伪造的,但伪造这份《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公文,依照《刑法》,可以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导致国土资源局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许可,若属情节比较严重,可以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片说明:蒋明玖的妻子潘仁兰和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的《江东农机供油点拆除补偿协议》。

  加油站间距之争和“查不到的文件”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高石加油站除审批手续不合法外,还涉嫌存在间距不足的问题。

  蒋明玖和妻子潘仁兰曾在涪陵江东经营一家农机供油点。

  蒋明玖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妻子的农机供油点比高石加油站先建,离高石加油站仅300米;因双方间距不足,高石加油站为了让其将供油点拆除,高石加油站补偿了他5.2万元。2005年11月18日,潘仁兰和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了《江东农机供油点拆除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中,甲方为中石化涪陵分公司高石加油站,乙方为涪陵江东农机供油点。

  

  图片说明:涪陵区商委出具的承诺书。

  蒋明玖还出示了涪陵区商委给江东农机供油点出具的《承诺书》,区商委承诺供油点履行上述拆除补偿协议后,将按程序给他们报批一处加油站。蒋明玖说,但因区商委副主任刘西尧随后落马,十余年过去,此承诺一直无法兑现。

  2016年6月,高石加油站突然开业。

  6月19日,澎湃新闻实地探访,发现从高石加油站出发,约1.2公里之外便是中石油江东加油站。

  “这个距离肯定不达标,如果没有间距要求那不是乱了套?”中石油江东加油站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疑惑,不知道高石加油站是如何拿到各项批文的。

  据李发昌介绍,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规定,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也就是说,两个加油站之间的直线距离应该达到1.8公里,高石加油站离中石油江东加油站的距离远远不能达标。

  据《检察日报》2010年9月7日刊发《重庆市涪陵区商委原副主任刘西尧违规批准建加油站敛财被判刑》一文称,2005年10月,由于涪陵高山湾加油站与附近加油站的间距不符合加油站间距标准,处于停工状态。没有办法,夏某只好把刘西尧接到高山湾加油站施工现场,刘西尧当场表态可以复工修建。为建这个加油站,夏某前后三次共送给刘西尧2.5万元。刘西尧落马后,高山湾加油站因与其他加油站间距不足被拆除。

  “高山湾加油站都拆除了,高石加油站为什么能建起来?”李发昌说,接到他的举报后,涪陵区商务局曾到现场制止该加油站施工,但最终商务局的态度发生了180度大转弯。

  2015年5月5日,涪陵区商务局向李发昌作出《关于要求对高石加油站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反映的回复》,称市商委许可该加油站建设成立,其依据是“渝办发【2002】51号”文件,该文件中对加油站间距并无要求。

  该《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涪陵区建设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1日向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和中石化涪陵分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加油站审批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因此,高石加油站的选址符合当时的规定。

  但是,李发昌和澎湃新闻均未查询到“渝办发【2002】51号”文件。澎湃新闻向有关部门核实采访,均无果。

  加油站审批批文能否转让

  澎湃新闻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重庆市天为石油有限公司高石加油站于2015年2月6日在重庆工商局涪陵区分局登记成立,核准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负责人邹某。重庆市天为石油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在涪陵工商分局登记成立,股东为袁某和邹某。

  在涪陵区商务局给李发昌的《回复》里称,重庆市商委2003年11月17日以《关于中国石化川渝涪陵分公司在涪陵区涪焦路江东高石新建加油站的批复》(渝商特发【2003】183号)予以许可,同意其建设。原中石化涪陵分公司与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签订了《特许加油站建站协议》,授权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使用“中国石化”商标。因此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对高石加油站的建设立项符合当时规定,手续合法。

  《回复》称,高石加油站2005年完成工程建设,分别取得了防雷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等证件。以前加油站建设用地因不规范,有多种形式,出让、划拨、租用等都存在,后来逐步规范为出让地。因已经建设,市商委和相关部门也未取消该加油站的相关行政许可,因此,该加油站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与经营相关的手续后,即可投入运营。

  李发昌称,根据《重庆市加油站审批管理办法》九条第四款规定,申办单位或个人持市商委批准文件从发文之日起计算,在六个月有效期内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上述审批手续报市商委备案,有效期内未获得规划、土地、消防等部门通过并开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定点批准文件自然作废。

  让李发昌疑惑的是,高石加油站2003年开始建设,2005年才核定规划用途为商业(加油站),而且相关批文是批给中石化涪陵分公司与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的。涪陵区劳动教养戒毒所能经营加油站吗?高石加油站能够拿原申报单位的批文申办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吗?既然,高石加油站所用的土地已经被恢复到原始状态,加油站还能继续开业吗?

  律师雷刚认为,如果新的公司接手此加油站,应该用新公司的名义重新申报,转让相关批文是违法的。

  6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带着相关疑问来到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局,该局一刘姓主任检查了记者的相关证件后,向杨姓副局长咨询该如何处理。

  没想到的是,该杨姓副局长大声喊道:“你凭什么调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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