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04-25
原标题: 洋县男子被控强奸杀人续:法院支持其申请国家赔偿
洋县“强奸杀人嫌犯”羁押6年被取保候审等待14年无结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其申请国家赔偿。
我们曾经连续关注了汉中洋县男子强闯德被指控强奸杀人,羁押6年后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又戏剧性地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等了14年没有任何结果。今年(2016)元月,强闯德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遭到拒绝,并收到了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书。强闯德不服,通过其委托律师常敏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近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
事件回顾:
经调查,强闯德原是洋县工艺品厂经营副厂长,1995年10月5日被洋县公安局以涉嫌杀人、强奸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2月19日强闯德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强闯德提出上诉,2001年9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汉中市中院重审;2002年3月12日,洋县公安局对强闯德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至此强闯德一共被羁押了2282天;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对强闯德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间为397天。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强闯德涉嫌强奸杀人案被发回重审14年没进展,案发至今20年有罪无罪没有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取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就解除了对强闯德的取保候审,已经超过一年未已送起诉,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应该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强闯德申请国家赔偿,应当予以受理。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闯德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决定书,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决定,指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同时明确,省高院这份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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