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04-24
原标题: 发展分享经济 需防范潜在风险
分享经济是时下方兴未艾的新经济形态。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约1.95万亿元,分享经济提供服务者约5000万,保守估计参与分享经济的活动总人数超5亿。预计未来五年,我国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将在40%左右,到2020年市场规模或将占到我国GDP的10%以上。
通过去除市场中介、将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直接联结,分享经济使消费者享受到更便宜、更便捷的服务,从而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除了经济效益以外,分享经济还能通过提升资源利用率而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例如分享租车公司Liftshare就称其服务每年能减排二氧化碳11万吨。
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高效性的特点和利用网络数据传输进行交易的运营模式,决定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监管必然面临新难题。结合其他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在鼓励企业发展分享经济的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注意到分享经济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公共责任的缺失问题。2013年,纽约市政府认定AirBnb短期租房业务模式为非法,原因在于AirBnb运营的短租房业务实质上提供了酒店的服务,也收取了相当于酒店的费用,却没有承担酒店行业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此例表明,在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面前,原来的税收与监管无法生效,从而使分享经济成了逃避税收及其他社会责任的灰色地带。
二是对应的超额利润并未被“分享”给真正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以互联网租车的领导者优步(Uber)为例,在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实际上的垄断之后,优步开始单方面修改与司机之间的协议。一位美国西雅图的司机透露,优步最初以每小时25美元收入吸引他加盟,最后他的收入却一路降低到了每小时2.64美元。
三是保护劳动者及消费者安全的责任缺失。在美国,优步和Lyft等提供分享租车服务的公司拒绝为司机提供任何保障,风险由司机与乘客承担。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分享经济平台以“解放手艺人”“实现财务、时间、心灵三大自由”等口号吸引劳动者,却并不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劳动保障。这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反过来又会增加安全风险,对社会安定和谐带来隐患。
发展分享经济,需要监管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创新。作为新生事物,分享经济对传统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带来冲击是情理之中的事。各个领域对应的政府监管部门需要保持对分享经济形态的关注,尤其关注其中是否存在侵占公共利益、损害劳动者权益、推卸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并及时予以干预。
要防范分享经济发展存在的潜在风险,首先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设与移动互联网时代相匹配的技术手段,改变各地监管各自为政的局面,对基于互联网经营的分享经济企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直接从企业总部获取第一手营运数据,根据数据依法、如实收取税费,并基于大数据分析对行业进行统筹管理。
其次,要将安全、用户隐私乃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主体身上,杜绝企业以“分享”为由推卸社会责任。
再次,要着力维护分享经济形态中劳动者的权益,约束企业随意操纵定价、榨取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在自由参与分享经济的同时享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唯有政府监管部门负起责任,做好监管工作,方能确保分享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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