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6-04-14
一方面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另一方面又鼓励非公经济人士入党,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一)项将“经商办企业”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这里规定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第(一)项“经商办企业”为例,“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规定,这些规定禁止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这些机关、团体中的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边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因此,第八十八条规定与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并不矛盾。
怎样保证地方在执行《条例》时不会层层加码?
部分党员干部反映,由于缺乏统一的关于程序、标准、范围的约束,可能导致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时层层加码。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规定的违纪行为在基本特征方面均作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共有29条3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等,这些规定均有具体规范。因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与否的政策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一系列程序性的法规制度,也对纪律审查工作的程序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当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各地党的工作和纪律检查工作都有其许多自身的特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不得违背党章,不得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并应当按规定报中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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