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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终结者 网易保护原创所有权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2-12-2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然而,在互联网中这一条例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互联网那些不成为的惯例

  互联网行业漠视及抢占用户著作权已成为惯例,随便找出几家知名网站的用户协议,均有类似这样的描述:对用户上传作品和内容"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无限期的且可转让的非独家使用权许可","网站有权展示、散布及推广用户上传内容,并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第三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等。这种不公平的版权条例已成通用模板,不少用户也已习惯了网站的这种做法甚至根本不会注意到类似条目的存在。

  互联网的独特价值就在于提供免费服务,但不意味着没有知识产权(http://news.k8008.com/html/zscq/)保护。免费这个词本身没有任何错,互联网环境当中有很多都是免费的,应该要维持。但是免费和收费,这两者之间是不抵触的。免费并不等于权利人的权利不要保护,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有人要付出购买版权的成本,也并不会使得免费的形式不存在。

  网易,霸王条款的终结者

  近日,网易发布了关于合理使用新版用户协议,明确规定用户"上传(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一律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

  网易此次发布的新版用户协议不仅规定"著作权归作者",并且严还格界定了自身使用用户作品的行为,只有在用于推广时才可以使用,剔除了长期以来互联网霸王条款中规定的"免费、永久、不可撤销许可权及再许可权",同时在协议中支持用户维护其自身享有的著作权。

  网易此次的举动完全契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规定,得到所有创作者的支持。《条例》的颁布是为了发挥现代科技及互联网传播的重要作用,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著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在促进网络应用的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科易网小编提示:定期进行专利检索(http://patent.k8008.com/)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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