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9-04
今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八条)后,因对“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提高,浙江省宁波奉化的韩某将房屋的出卖方吴某夫妻告上法庭,称首付款比例的提高使得自己不能依约办理按揭贷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5万元定金。9月1日,奉化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今年新国八条出台后宁波首例判决审结的退房案。
付了定金就遭遇新国八条
今年1月14日,韩某跟吴某夫妻在中介所的介绍下,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将吴某夫妻共有第一套80平左右的房子出卖给韩某,房屋的总价款为80万元,于1月14日合同订立时付定金5万元,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40万元,余款35万元由中介所在代办按揭自过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据原告韩某称,合同订立后,自己依约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但之后因被告吴某不能及时到房管部门,致使办理相关房屋买卖签约手续就一直拖着。想不到,半个月之后的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201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由于原告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的提高使得自己不能依约办理按揭贷款,因此双方的购买房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及中介所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50000元,却遭对方的拒绝。今年5月18日,韩某将吴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
被告称首付比例提高不足以影响履行能力
然而被告吴某夫妻则认为,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之后虽然房产政策有调整,首付款提高后,实际上原告按揭贷款的数额只相差3万元,原告是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告几次来跟自己商量,并非想解除合同,而是由于新政影响,房产的相关税费有所增加,韩某只是想让自己也承担一部分。但对于税费当初在合同里已经明确约定,一律由买方承担。
另外,被告还提供了一份证据,证明原告夫妻曾在2010年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了他人,现在名下没有房产,目前购房属于首套购房,不会受到首付比例提高的影响。
因此请求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过贷款记录就不认为首套住房
之后,案件承办人也对相关银行进行走访调查。
据了解,原告韩某确实在2005年7月向银行抵押贷款5万元购买了一房产,贷款年限为10年,但后已将贷款还清。目前韩某与妻子的名下均无贷款记录,但根据房产新政的相关规定,虽然韩某已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且将贷款还清,但因银行系统里有贷款记录,故其如今购房依然认定为第二套房,他们可以向银行进行按揭贷款,只是贷款的比例不高于总房价的四成,具体到本案,韩某最多只能向银行按揭贷款32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国办发(2011)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但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相比较,买受人韩某应给付被告的购房首付款受调控政策影响只增加了3万元。
根据调查笔录显示,原告仍能向银行按揭贷款,只是按揭贷款的数额不高于32万元。本案中,原告韩某是因首付款提高导致其能向银行贷款的额度降低从而要求解除合同,但并非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韩某只要在先前合同约定首付款45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万元,就可继续履行合同,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目的。
另外,原、被告当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的首付款45万元,已经占到了总价款的56.25%,超过了在新国八条出来之前房贷政策“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由此也可以说明原告具备一定的购买能力,首付比例从50%到60%的提高不足以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认为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理由尚不充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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