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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从9月1日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8-20  

  记者19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在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类型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划定,主要体现在以下6方面:水资源费征收地区由现行的3类归并为2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大幅提高;水源类型有所调整,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7类归并为3类,取水源分类由现行5类扩充为6类;全面开征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及农牧渔业用水费用,开征矿产、石油开采排水水资源费及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经营性水产畜禽养殖地表水水资源费;免征水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费用;实行取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规定》自9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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