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8-17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酒类经营秩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等。
专项整治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严格自酿酒和调配酒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化酒类进货、采购管理,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各地要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对重点地区,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酒类进行监督抽检,监测酒类中的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指标;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酒类的违法行为。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此次专项整治从8月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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