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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8-06  

  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春华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年全区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上作出重要批示:“将‘白皮书’印发全区各盟市旗县党政一把手,认真组织学习,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胡春华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积极拓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领域,为“十二五”规划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据介绍,内蒙古高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官民”和谐,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近日对2010年全区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司法建议。

  2010年全区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诉讼案件2685件。从审结的案件类型看,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主要集中在土地确权、土地征用、房屋产权登记、拆迁、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热点领域,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仍占较大比重,占受案总数近60%。全区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在“案结事了人和”上下功夫,注重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官民矛盾,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理的方式解决诉求,及时协调处理了大批行政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全区各级法院经过积极协调,撤诉结案的一审行政案件达712件,占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的37.3%。

  内蒙古高院针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提出了明确司法建议。建议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民生类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注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同时,要通过行政行为依法适度调整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各种利益间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坚持发展、民生、环境同等重要的原则,切实加强矿山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民生。在土地管理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土地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高度重视失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完善和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着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权利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坚持“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做到既要维护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又要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务必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避免矛盾激化,引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和群体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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