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7-30
7月2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实现全社会充分就业,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施行以来,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对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促进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调整产业结构与优化升级,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技能结构不合理,困难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态势仍未改变。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区城镇每年需要就业人数约为56万人,而每年城镇可提供的就业岗位约为35万个,供求缺口在21万个左右。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拟出台就业促进条例,将自治区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给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促进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共40条,包括立法宗旨、政府责任、政策支持、就业援助、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等内容。《条例(草案)》对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和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就业、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职业培训及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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