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7-31
2010年 12月 26日凌晨,青年女子刘某酒后且无证超速驾驶本田小轿车在锡林南路发生车祸,致一名女子当场死亡,另外两名女子不同程度受伤一案本报曾连续报道。昨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刘某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年 6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家属373016.65元。
被告人刘某的家属有积极赔偿意愿,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母亲吴某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昨日下午,受害人徐某的父母向记者表示认为法院量刑过轻,认为被告人无证酒后超速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其次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对受害人施救所以情节恶劣,事发后也没有积极善后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不具有从轻量刑的情节。目前他们已经向玉泉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且将相关证据交到玉泉区检察院,受害人家属希望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目前玉泉区检察院尚未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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