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7-28
严禁强行截杀竞争对手产品
昨天,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终于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将持续至8月11日。
《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互联网竞争的进一步规范化。在共二十二条的管理规定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在第四条即指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从根本上定下互联网公司的从业原则,无论对于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正规企业还是权益有待保护的广大互联网用户,这都是一大利好消息。对少数擅长以浑水摸鱼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等恶劣手段取得成功的公司而言,《管理规定》则是敲响的警钟。
目前,互联网行业不仅发展迅猛,更存在各种秩序混乱和不择手段的竞争行为。以电脑安全行业为例,诸如同类软件之间的不兼容、将竞争对手定义为“恶评插件”或病毒等并强行卸载、擅自修改竞争对手产品、虚假宣传和口水战等等行为层出不穷,广大用户对此非常不满。“我经常碰到各种软件在我电脑中‘打架’的情况,尤其是360,总是跟其他安全软件不能共处。我不是很清楚这其中的技术原因和到底谁是谁非,但我很不喜欢这种感觉。”网友王昕抱怨道。另一位资深互联网从业者则表示:“作为个人用户,我反对一些公司未经我同意,就在我电脑右下角向它的竞争对手开战的做法。它们张口闭口都是‘用户如何如何’、‘一切都是为了用户利益’,但其实只是假借民意来掩盖倾轧对手的意图而已。”
奇虎360在2010年所挑起的与腾讯之间的“3Q大战”正是这种无序竞争的巅峰表现,此后类似不正当竞争仍未间断。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指出,《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避免“3Q大战”的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因为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诋毁;恶意不兼容;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对方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不仅如此,《管理规定》还在第六条表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进行评测,应当客观公正。现在,少数公司习惯于操控第三方发出有利于自己的声音,或者通过操纵用户评价和投票结果来抹黑竞争对手产品,这些行为不久后都将受到《管理规定》的规范和约束。
“当前,互联网服务业正在进入新阶段,《管理规定》适应了形势的发展,十分必要和及时。它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定位非常好,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管理规定》不仅定位于保护用户,而且还要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样的定位,有利于避免服务者之间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成长。”姜奇平说道。
姜还进一步指出,从前段时间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暴露的矛盾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大多与恶性竞争等行业秩序方面的因素有关,因此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是政府保护用户的根本抓手。“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而言,保护用户是他们的天然责任。将来保护用户,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服务,还要改掉针对竞争对手出恶招和破坏行业秩序的不良习惯,否则会受到法律惩罚。”
在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方面,《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之外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对于一些靠出卖用户资料赚钱的公司而言,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意味着“断绝财路”,但对用户而言则是可靠的保障。
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不仅将被处以警告,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不少意见认为这一罚款金额仍然偏低,但社会各界普遍赞同《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的出台是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一剂良药。“只有告别手段低级的不正当竞争,将更多精力和想法用在做好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上,一家公司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而要建设互联网行业的良性生态环境不能只依靠企业的自觉,更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规定》就针对恶意企业最主要的武器之一。”业内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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