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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程序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7-21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科易厦门已及时转发了这一通知。

  科易厦门针对通知,对其中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说明,以供参考。其中通知要求,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部门和申请时间。

  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从事三代核电机组的制造企业或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从事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的制造企业在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等所列十七大领域有关的装备、产品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

  2、申请书包括内容及要求。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5)需填写的有关表格。

  6)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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