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7-21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出公告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公告还称,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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