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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5-13  

酒驾标准7年前确定

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在实施6年多后,国标重新做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在今年1月14日已发布,具体实施日期为今年7月1日。在目前这个阶段,新旧两个标准都可以引用,因为最主要的饮酒、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都没有改变。国家标准委称,规定的醉酒标准值,主要是该临界值下人可能会失去理智,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血液检测须出具报告

对比新旧两个标准,记者发现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酒量小也不能搞特殊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认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mg酒精为醉驾”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医学中个体差异的问题。

有些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样清醒开车,而病理性醉酒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会不省人事。因此,法律标准是根据统计学的普遍规律来确定的,如果考虑具体每一个人的身体差异,比如酒精代谢能力、酒精耐受力,那就无标准,也无法规可言了。

在法律上,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一念之差,甚至是手抖一抖造成的丁点儿差距,都可能会造成完全不一样,甚至是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是法律的特点。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长常林也认为,“80mg”的规定应理解为驾车行为的危险系数。不应以个体对酒精代谢能力的差异,来理解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应该考虑实际行为中,不同的人触碰到统一法律底线,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没有绝对的平等,但应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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