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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后半年未安葬 姐诉弟讨要父亲骨灰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6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生则同衾,死则同穴”,《西厢记》中这段话是很多恩爱夫妻的追求,希望死后合葬在一起。然而北京的张先生去世半年,却依然不能与26年前去世的老伴葬在一起。究竟是怎样的原因导致老人无法入土为安?

今天(23日)上午,东城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安葬权”纠纷的案件。在法庭上,姐姐起诉弟弟不给父亲的骨灰盒,导致父母无法合葬。弟弟则表示是因为姐姐不谈安葬事宜,就先要求分割父亲房产,而作为第三人的妹妹则表示对法院判决分割父亲的房产不满,但还是同意将父母合葬。

事件

原告

父亲去世火化后 弟弟拒绝取出骨灰盒

张家有兄弟姐妹三人,1992年母亲去世后,大姐张丽在本市某公墓租赁一处墓地(双穴)将母亲安葬。

2017年10月父亲张某去世,骨灰暂放在某骨灰堂内,相关手续由弟弟张军保管,张丽向弟弟提出应按父母遗愿将二人合葬,但张军拒绝将骨灰取出。故张丽诉至法院,要求张军及妹妹张婉协助自己将父亲与母亲合葬。 

现场

被告

父亲去世不到一个月 原告争房产争钱

上午9点半,张丽、张军和张婉姐弟三人分坐在原、被告席上,开庭前,三人互相没有任何交流。

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张军认为,父亲住院时姐姐就拿走家里一张28万元的银行卡,父亲去世不到一个月,又起诉要分房产,最后也判给了她。后来她又要求把父亲的抚恤金三人平分。“父亲的抚恤金我坚决不同意平分,是我一直照顾父亲,直到把父亲送走,我问心无愧。”张军说。

对于不给父亲下葬的原因,张军表示:“父亲去世后,我觉得母亲墓地的石材已经20多年了,材料不好,想更换一下石材,希望在其他地方买墓地安葬,但她们俩不答应。”

第三人

同意父母合葬 称哥姐分财产不公平

张婉是该案的第三人,她同意父母合葬,但认为哥哥姐姐分家产不公。

“父亲生前拆迁分了4套房子,当时父亲和哥哥拿走了2套。父亲去世后姐姐起诉要走了1套,最后一套房子父亲生前多次说过给我,姐姐和哥哥当时都同意,但父亲去世后他们变卦,要求三人平分,也就是说4套房子我只能拿到一套40平方米房子的三分之一。”说到此,张婉哽咽着说不下去了,待平静后表示,“但是无论如何,我还是同意把父亲安葬好。”

激辩 

到底是谁不孝顺?

法庭上,双方多次互相指责,张丽表示,在父亲去世的第三天,张军就取走了父亲62万余元存款中的44万元。

“我是想在父亲丧葬费都扣除后再给她俩,父亲的丧事是我一手办的。”张军表示。

“他说是用于给父亲办丧事,实际上根本没有用在丧事上,而是他自己拿走了。”张丽称。

“这40万元是父亲生前明确说给我儿子的。”张军反驳,法院此前判决给妹妹19万元,给姐姐26万元。“我妹的钱给了,但是我姐的钱不给,因为判给我姐的房子她换了锁,屋里物品我拿不出来,至今我姐姐也没有跟我联系。”。

张军称,父亲去世后,姐姐和妹妹从来没有过问过骨灰的问题。

“我一直要求将父母合葬,但父亲死亡的手续他一直不给,直到今天开庭我才知道父亲的骨灰还存放在八宝山公墓骨灰堂里。”张丽说。

最终,由于原、被告及第三人都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将于庭后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庭审结束后,刚走到法庭外边的原告和被告在楼道里互相指责起来,争吵声已经影响了到其他法庭的开庭,最后法官将3人劝开。

解读

律师分析:

安葬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常清律师表示:安葬权是指死者之近亲属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

王常清指出,在涉及安葬问题上,我国通常的习惯是,如果死者生前对自己的安葬有意愿表示,那么尊重死者的意愿;如果没有意愿表示,由近亲属来共同决定死者的安葬事宜。他强调,安葬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因为各方的意愿怠于行使或者阻止近亲属履行义务。

短评:

逝者安息是人伦大事

家庭琐事繁多,十指尚有长短,生活中难免磕碰,但事有缓急,理由轻重,与家庭利益相比,父母尽早入土为安才是人伦大事。各方当事人,应念多年父母生育之恩、养育之情,多一些孝道,少一些计较,让逝者安息。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