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信息港,打造内蒙古新闻资讯第一网!

设为首页 广告联系

内蒙古信息港_内蒙古新闻门户网

热门关键词: 
热门TAG标签:

上交所修订《债券上市规则》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25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上市及挂牌转让相关业务,促进健康稳定发展,强化者权益保护,根据债券市场发展及监管实践需要,上海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5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本次规则修订涉及债券上市预审核、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一是落实“申报即纳入监管”的理念,强化债券准入端监管,规范债券市场全流程管理,并将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至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为债券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二是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监管,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删除延期披露条款,进一步提高披露及时性要求。特别是明确了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确保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偿债能力相关信息的披露深度。在临时报告披露上,结合相关业务规则,完善临时报告披露情形,并重点突出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部分重大事项。

  三是强化中介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提高执业质量。特别是规范和强化了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细化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要求,要求受托管理人督促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发行人不披露时及时补位予以披露。

  四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为进一步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结合近期风险化解处置相关经验和做法,此次修订细化了偿债保障措施的信息披露、持续监测等具体要求,明确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风险管理职责,尤其是强化受托管理人、承销机构在债券信用风险监测、排查、预警及化解处置等环节的具体职责;完善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允许受托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简化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提高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调整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布日、债权登记日至会议召开日的期间,为突发情形下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预留规则空间。

  为避免债券长期停牌限制投资者交易,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债券停复牌制度,明确发行人未按规定申请停复牌时,交易所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可视情况强制停复牌;明确停牌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券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加债券价格异常波动的停牌规则,进一步细化相关停复牌安排。

  在本次修订中,原《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调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提升了规则层级。修订完善了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包括明确最低换股价格,要求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特定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衔接机制。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可交换债券发行、换股等安排、进展及结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明确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导致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履行义务。

  此外,本次修订还进一步强化了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采取监管问询、约见谈话、书面督促、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行为,与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共同构成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手段;增设要求发行人追偿损失、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