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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 SKIN如新联手斯坦福大学打造抗衰老科研平台 在华健康经营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2-08-24  


  如新集团(NUS)的股价在过去10天中因某海外机构发布的两篇狙击报告而被沽空受压。该机构的报告指控NUSKIN如新在中国从事非法传销、违反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规定、并以欺瞒手法拉攀自己与声誉卓著的斯坦福大学的关系。
  从表面看来,报告所提出的所谓事例似乎言之凿凿。他们提供与NUSKIN如新销售员工及代表实际访谈的录音证据、引用“进口警示”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扣留货品的事实、并引述一位确定与NUSKIN如新已无合作关系的斯坦福大学教授的陈述。
  听起来杀伤力很大吧?然而,如果你仔细检视,就会发现,他们所提出的数据和证据还是有值得商榷之处的。该机构在免责声明中表示,不保证其报告已举出的所有信息均为有效信息。并不会报告何时开始持有及何时卖空。投资人必须根据自己的市场判断做出投资决定。
  该机构最新报告首页所列举的三大指控为:
  1.NUSKIN如新涉嫌在中国从事非法多层次营销(MLM)
  2.NUSKIN如新涉嫌显已违反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规。
  3.NUSKIN如新涉嫌谎称其核心技术ageLOC与斯坦福大学之间的科研合作关系。
  我们现在来逐一审视这些指控:
  涉嫌在中国从事非法多层次营销:
  这是该机构的第一项指控。MLM在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完全合法的,包括美国。这也是许多著名公司的主要销售方法,如特百惠、Avon雅芳和Amway安利。然而,在中国,MLM的确尚未合法化。该机构声称,NUSKIN如新的做法将使得投资人暴露于“NUS中国营运可能因违反中国及中国香港地区的金字塔销售法相关禁令而突遭停业的巨大风险中”。
  如果该机构的结论正确的话,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NUSKIN如新遭到调查,并被认定在中国从事MLM。第二,此一认定将造成NUS在整个地区的销售流失。在两篇研究报告中,该机构从未提及NUSKIN如新已成为中国主管机关的调查对象。因为事实上NUS并未被调查。
  该机构报告中列出的证据是,他们与NUS销售代表和员工的访谈录音(及文字记录)。访问多少员工呢?据我所知,只有四位。在短短两个月期间,从众多的员工中只采访两个办事处中四位员工的访谈纪录。NUSKIN如新在整个地区都拥有直销营业执照。就在今年稍早,NUS还新获发了三份直销执照。在笔者看来,这些事实还不足以支持该机构做出“NUS的中国营运正处于全面停业的危险”的结论。
  该机构还将多层次营销(MLM)与金字塔销售法(pyramidselling)混为一谈。这也是有违事实的。前者是一个永续性事业模式,在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后者则是一个欺诈手法,在任何国家都属非法行为。再者,金字塔销售法显然也非以永续经营为目的。NUS在中国的营运方式,既非MLM,也非金字塔销售法。
  涉嫌违反FDA规定:
  该机构用以支撑其所称NUS涉嫌违反美国法律的文件之一是“进口警示66-38”(ImportAlert66-38)。他们举出该警示的日期标示为2012年3月27日,给人一种这是相当近期的警告的印象。
  虽然这份FDA进口警示的确是2012年3月27日重发的,但该警示最初是于1988年6月8日发出的,其用意在于打击当时刻意做出不实或夸大宣称的公司。该警示也列出因其产品标示而宣称被寄发 “监管警示函”(RegulatoryLetters)的护肤产品制造商。这些公 司 被 列 入FDA的 黄 名 单(YellowList),成为加强审查和监管的对象。从那时起,每当黄名单上有增列新公司时,FDA都会重发“进口警示”给所有公司。最近一次被增列的公司为ValeantPharmaceutical,重发“进口警示”的日期即为今年3月27日。
  试举黄名单上89家公司中部分著名美容品牌:包括Clarins、L ’ Oreal、、Avon Products、Chanel、Elizabeth Arden、EsteeLauder、Revlon和Shiseido。NUS不在其中。FDA实施产品宣称检查26年以来,NUS的营销宣称从未引起FDA的关切。一次都没有!
  该机构发布第二篇报告后,NUS终于透过新闻稿对某些指控做了回应 (但NUS未直接提及这两篇报告)。关于该机构所提及遭FDA扣留的产品 “离子导入美容仪”(GalvanicSpafacialunit),NUS的说明如下:
  NuSkin在美国销售离子导入美容仪已逾10年,一直都是以美容器材来销售,且该产品拥有极佳的安全纪录。然而,不久前,一批进口离子导入美容仪在接受通关检查时,被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认定,这项产品需要注册为医疗器材才能进口。
  目前,NuSkin已暂停进口离子导入美容仪至美国。如有必要,NuSkin准备比照在若干其他市场的做法,将这项产品注册为入门医疗器材,以符合当地的法规要求。即使被要求重新注册,NuSkin相信,在未来6~9个月间,便可取得FDA的通关许可。
  与斯坦福的关系:
  该机构在其新发布研究报告的第11页,以斗大的粗体字写着:斯坦福大学否认参与ageLOC研究。这说法也不十分准确。该机构的说法主要是根据一位曾经与NUS有合作关系的教授的陈述。斯坦福大学去函NUS,要求该公司停止在其营销材料中使用该教授的姓名。
  16日斯坦福大学发出一份声明,证实其与NUS的合作关系。这份声明显然是在回应该机构的指控:
  斯坦福大学医学院皮肤医学系与NUSKIN如新企业集团有长期的研究合作关系。该系研究人员目前正在进行一项由NUSKIN赞助,有关辨识人类老化之主要调节因子及后天变化的研究。该研究计划由NUSKIN如新赞助150万美元,预计将于2014年完成。1999年以来,NUSKIN如新赞助斯坦福医学院皮肤学系的金额已近580万美元。
  在斯坦福大学金斯顿博士(StuartKim)的要求下,斯坦福大学曾致函NUSKIN如新,要求该公司在其营销资料和网站上,将金博士的姓名删除,因为金博士不再参与NUSKIN如新所赞助的研究计划。NUSKIN如新已遵照来函办理。然后,斯坦福大学在函中未提及NUSKIN如新与斯坦福之间的既有研究合作关系,我们对于因此而可能已造成的任何误解感到抱歉和遗憾。
  声明中斯坦福大学不但证实了其与NUS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并为其函中未提及此一关系而导致双方并无关系的任何误解而表达歉意。这样的声明,听起来不象是不愿与NUS扯上任何关系或自觉被利用的机构发的。
  当话说完了事情也做了,无论多么不符事实,该机构在两篇报告中所指控的一切看来似乎言之成理。但笔者的疑问是:基于这么有限的研究和这么明显的事实,该机构怎么可以冒然指控“NUS显然违反美国法律”,而该机构所提出支持这项指控的证据已显示,FDA有多次机会将违反规定的公司列入黄名单,但NUS并未被列入?该机构怎么能仅根据一位教授的陈述便声称 “斯坦福大学否认参与ageLOC研究”,而清楚的事实是,NUS与斯坦福大学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且此一关系仍在持续中?
  在笔者看来,该机构或有利用市场心理之嫌,因为投资人已习惯于一听到任何负面消息便会卖出,无论那消息是否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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