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2-04-0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通知》,今后全区将进一步强化节水型城市建设,对节水型城市的考核验收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每四年进行一次,自治区住建厅与自治区发改委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6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并从自治区节水型城市中推选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
根据规定,自治区节水型城市申报必须具备法规制度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重视节水投入、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等6项基本条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划分为基础管理指标、技术考核指标、鼓励性指标等三类,共19项指标,指标的设置体现了新形势下对节水管理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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