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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12-03  

  内蒙古于今年7月1日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预计到明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据了解,内蒙古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按照规定,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内蒙古补贴5元);在此基础上,内蒙古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每月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另加20元。

  据介绍,内蒙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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