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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3-27  

  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我区也将转发执行该规定,并加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对外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对此,自治区发改委价格处副处长姚伯岩表示,自治区发改委正在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具体要求贯彻实施,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好新规定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姚伯岩说,该规定将使房产销售中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增加房地产市场透明度,从而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规定实施后,对开发商将起到制约作用,房价会更合理,消费者消费将更明白。开发商一旦不按照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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