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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巴彦淖尔市公布201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内蒙古信息港   日期:2011-03-12  

 

击和震慑不法商贩,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1】未标注商品名称生产日期

  2010年2月8日,巴彦淖尔市工商局接到匿名来信,称临河区一家肉联厂违法生产肉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25公斤装的“山峰清真肉业”肉卷398件。经检查,一部分肉食品标有“精选羔羊肉卷”,另外一部分未标明商品名称,且全部未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无商品名称及生产日期肉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2】打着羊肉片的旗号卖鸭肉片

  2010年3月16日,杭锦后旗工商局北新工商所接到举报,称杭锦后旗一家肉联厂涉嫌加工销售掺杂、掺假羊肉片。

  经查,该厂在2010年2月19日从北京市西南郊冷库购进有检疫合格证明的鸭肉,在车间内加工生产成鸭肉片后,与羊肉片混装在标有“精选羔羊肉片”的包装袋内上市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加工销售掺杂、掺假羊肉片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销毁剩余630袋羊肉片,没收违法所得1251元,罚款33120元。

  【案例3】拿鸭肉卷当草原肥羊出售

  2010年3月,杭锦后旗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陕坝镇两家火锅店使用的羊肉有问题。

  经查,当事人高某从2009年11月开始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临河区一家水产肉类副食品批发中心购进了375公斤鸭肉卷,然后将该批鸭肉卷装入标有“草原肥羊”字样的包装袋后,销往陕坝镇的两家火锅店。截至查获当日,当事人共销售以假充真的鸭肉卷175公斤,获利7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以假充真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死因不明的4只死羊予以销毁,罚没款1万元。

  【案例4】销售不合格金银制品

  2010年4月,巴彦淖尔市工商局接到投诉,称一家商贸公司销售不合格的金银制品。

  经查,该商贸公司下属的金店所销售的PT950项链、千足金戒指以及千足金项链经呼和浩特市金银珠宝制品检测中心检测,为标识物不合格金银制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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