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板报社区 日期:2011-01-13
近期,本刊接到群众举报,举报陕西合阳县在2010年发生的一起矿难中实际死亡了七人,但是却只上报了一人。
本刊随即对此事进行了相关调查。
矿难事故:实际死亡七人,为何只上报一人?
举报中涉及的矿难发生在距离陕西合阳县县城以东叔公刘的西卓子煤矿一个正在施工的副井下,该副井在投产后将用于运送设备、木料等物。据了解,相关主井的直径达8米,副井井口比主井略小。该副井为立井,目前已施工到距地面500多米的地方。
据了解,事发后,合阳县委、县ZF高度重视,立即与澄合矿务局等方面一同组织救援。合阳县向媒体提供的信息是:因为一名操作工操作失误,导致运送煤矸石的吊桶钢绳断裂突然坠落,11名工人被困井下。3人受伤,1人抢救无效死亡。
但是,据群众反映和本刊记者的调查,这一情况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实情是死亡七人。以下为死者名单:
孙东红,27岁,河北磁县北郭村人;
张田,37岁,河北磁县南来村人;
陈付全,32岁,河北磁县东光录村人;
吕青,43岁,河北邢台内邱人;
田同岗,36岁,河北磁县尧丰村人;
朱志峰,21岁,河北磁县尧丰村人;
陈德安,32岁,河北磁县西光禄人;
这是2010年12月23日凌晨3时左右的七名遇难人员,但却遭遇了瞒报。在这其中,矿方与合阳县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什么瞒报?对于死者家属的利益又是如何保障的?本刊不得而知。
矿难死亡一人,救援不及时?
而在此次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本刊还了解到另外一起矿难信息。
在这起矿难发生不久之前的11月份,也发生了一起事故,死亡一人,死者名朱东生,37岁,河北磁县泥河村人。
有知情人称,当时的救援工作很不及时,第一现场只有两名技术员在值班,300米以外的第二现场一群官吏在嗑瓜子吃橘子聊天,烤着电暖气,谈笑风声,令人气愤,没有应急预案,事后在家属要求下,制定了所谓的抢险方案。
但是救护未及时到场,也未报119求助,三天后才开始抽水,延误了救人的最佳时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检察院对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合阳县ZF:并无瞒报,此次事故全权由陕煤集团进行处理
本着客观、公正报道的原则,本刊于1月7日向合阳县ZF核实稿件,对方于1月11日回复。回复中主要说明以下两点:
1、依照安全事故属地管理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县委、县ZF对事故抢险做了积极地配合,抢险后,并未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理工作;
2、12.23事故后,由于供电、通风、排水系统损坏,经过抢修抢险,在12月30日至12月31日,分别发现井下被困的6名人员尸体,死亡人数总计7人。随后矿方和ZF分别按程序予以了上报,新华网也相应做了报道,无“瞒报”行为。目前,事故进入陕煤集团全权负责的调查处理阶段。
根据合阳县人民ZF的回复,本刊在发稿前据以上内容与陕煤集团澄合矿务局做进一步的核实:
1、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2、12月23日,事故发生后,当时仅上报1人,为何时至12月30日、31日才发现井下6名死者?是否如群众所说,“救援不及时”?
3、此次事故的责任人是谁?消失的7名生命,又有谁来保障他们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本刊将进一步关注。
本文来自:黑板报社区详细文章参考:http://www.95110.org/forum-viewthread-tid-11282-fromuid-7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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