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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治区党群部门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来源:内蒙古人才网   日期:2010-10-10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内人发〔2009〕83)文件精神,2010年自治区党群部门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开招聘计划
本次共有15家自治区党群部门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48名在编工作人员,其中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拿出部分岗位专门面向在我区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 等“六项目”人员定向招聘。具体计划详见《2010年自治区党群部门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六项目”人员是指:“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农村牧区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列入旗县以上人事部门储备计划的储备人才。
二、应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户籍要求: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内蒙古户籍(发布招聘简章前户籍在内蒙古)的人员;对非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或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符合岗位不限户籍要求的人员(具体岗位见职位表)以及在我区服务期满的“六项目”人员,符合岗位要求的也可以应聘。
在我区服务期满的“六项目”人员,既可应聘定向岗位,也可应聘其他岗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4.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2010届及以前毕业,具体要求见职位表)。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在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之前,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即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年龄、专业、技能及其他条件(具体要求见职位表)。
本简章和职位表所涉及年龄、工作经历等的计算时间及取得内蒙古户籍的日期,均截止到2010年10月8日。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非在职教育);法律或政策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人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聘用单位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考试内容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测试两项内容。公共科目考试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专业测试的内容、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可采取专业科目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并在招聘岗位信息中予以明确。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可直接登陆内蒙古人才网(网址:http://www.nmgrc.com/)进行网上报名、交费和打印报名表、准考证。
(二)报名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至12日,交费时间截至10月14 日。应聘人员务必于2010年11月9日-12日18:00 ,登陆内蒙古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报考岗位,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 以下)。每个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和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招聘条件;报名序号是应聘人员确认是否成功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报名与参加笔试、专业测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录用的,责任自负。
(四)应聘人员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本人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交费成功即确认完成报名。未按照要求在10月12日前上传照片或未在10月14日前交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五)报名费每人20元、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50元,每名应聘人员需在网上交报名费和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共70元。专业测试考务费50元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资格复审时收取。
(六)每个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4及以上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相应调整招聘计划。
(七)资格初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于10月9日在网上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部门须在应聘人员网上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截至10月14日)。对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
五、考试和资格复审
(一)公共科目考试
1.公共科目考试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笔试,满分100分。
2.公共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试卷统一汉文制卷。
3.考试地点:呼和浩特市。
4.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10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5.公共科目考试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加权前成绩加2分。
6.公布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进入专业测试初步名单:11月23日,在内蒙古人才网上按照招聘岗位分别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公布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同时按各招聘岗位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专业测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专业测试范围初步人选,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对同一岗位因成绩并列而超过1∶3比例的所有考生全部进入专业测试。
(二)资格复审
1.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必须在11月23日-24日登陆报名网站打印专业测试准考证和报名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测试准考证、报名表和相应证明材料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工作在11月26日下午集中进行,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
3.资格复审时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年龄、民族、学历、学位、专业(以毕业证为准)、户籍等信息。凡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或不符合所填报职位条件的,一律取消专业测试资格。
4.对应聘人员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导致应聘岗位未形成竞争、无法开考的,从该岗位未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参加专业测试,同时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专业测试
1.专业测试和蒙汉兼通岗位蒙汉语能力测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可以采取专业科目笔试、结构化面试、技能测试等方式,既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采取多种方式。专业测试总成绩满分100分。专业测试方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2.通过资格复审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在资格复审时交专业测试考务费50元。未按照要求交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
3.专业测试安排在11月29日至30日进行(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专业测试时间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另行公告),具体安排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并在招聘简章中或专业测试前对测试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予以公布。
4.专业测试成绩可采取多种加权计算方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并在招聘简章或专业测试前公布。
5.专业测试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专业科目测试加权前成绩加3分。
6.专业测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的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考试成绩×40%+专业测试成绩×60%
7.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同一岗位总成绩如出现并列,比较小数点后第3位数字。
8.加权计算考试总成绩后,按照招聘岗位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同时按照该岗位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并于12月6日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
六、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 〕13 号)具体组织实施,在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时间安排在12月中旬,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派员进行。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时间安排在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确定拟聘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于12月下旬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和聘用
(一)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人才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以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三)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群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 2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在12月底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的聘用或调动手续。
(四)受聘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群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办发〔2005〕17号)实行聘用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五)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对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六)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尚在聘用期内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其解除合同的,一律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九、其他
(一)本次公开招聘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任何复习材料和考试大纲。
(二)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随时在内蒙古人才网的“2010年自治区党群部门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公告。
(三)本方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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